《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序号修改建议反馈单位是否采纳采纳后修改情况不采纳理由1“三、奖励的标准和实施”中“(一)事业单位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授予称号20000元。...
序号
修改建议
反馈单位
是否采纳
采纳后修改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三、奖励的标准和实施”中“(一)事业单位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
1500
元、记功
3000
元、记大功
6000
元、授予称号
20000
元。”建议修改为“(一)事业单位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
1500
元、记功
3000
元、记大功
6000
元。授予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厅表彰办
采纳
事业单位应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
1500
元、记功
3000
元、记大功
6000
元。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十七条中“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它物质奖励”内容未体现在文件中,是否添加,请事业处酌。
不采纳
1.
物质奖励不好量化或作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2.
此文同时也转发人社部《奖励规定》,各地各部门可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自主确定物质奖励,文中不再重复表述。
3
来文所附《起草说明》中关于对《奖励规定》第八条“奖励权限”作了说明。建议来文单位酌:在正文第一点“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一)、(二)、(三)项对“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权限进行区分的必要性。
如有必要,建议前后表述保持一致性(详见节选部分的蓝字和红字部分分别表述的内容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记大功”仅提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权限)。
厅法规处
采纳
已进一步修改相关表述
4
建议考虑文中“对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集体奖励,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规定是否已有政策法规依据,如无,来文作如此规定应征得党委、政府的同意。
厅法规处
采纳
5
该《通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建议按规范性文件处理。按自治区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予以说明。
厅法规处
采纳
按规范性文件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6
第二大点“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二)项“定期奖励的权限”中“批准并作出”规定虽与人社部规(
2018
)
4
号一致,但建议明确“作出”行为的主体,避免产生歧义,请主办处室斟酌。
厅法规处
不采纳
与《奖励规定》表述一致
7
第三大点“奖励的比例”第(一)项“定期奖励的比例”第
2
点“工作人员奖励”第(
2
)目“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最高不超过
25%
”规定,条件相对宽泛,建议考虑是否可以细化。
厅法规处
不采纳
1.
《奖励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奖励比例最多不超过
25%
。我们明确“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最高不超过
25%
”与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2.
具体执行时,提高比例“可根据单位在本行业的贡献、成就等情况,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酌情操作。
8
第四大点“但同一奖励决定作出单位不应对同一工作内容重复作出奖励”中“工作内容”属逻辑对象错误,根据人社部规(
2018
)
4
号奖励对象为工作人员或集体,请主办处室斟酌。
厅法规处
采纳
将“但同一奖励决定作出单位不应对同一工作内容重复作出奖励”修改为“但同一奖励决定作出单位不应根据同一工作内容对个人和集体重复作出奖励。”
9
建议“(五)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修改为:“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崇左市
人社局
不采纳
1.
人社部《奖励规定》已明确: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2.
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单位规格、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及经费列支渠道和财政保障比例等差异大,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原则,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文中不宜再具体表述。
10
建议“(二)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定期奖励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一般应给予嘉奖”,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增加内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功。”
贺州市
北海市
人社局
采纳
定期奖励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定期奖励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获得嘉奖的,可优先给予记功。
11
(一)嘉奖。…
.
(二)记功。……“
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县级(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
”中的“
隶属关系
”
修改为:
“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
贵港市
玉林市
人社局
采纳
1.
嘉奖。自治区本级、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
记功。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
记大功。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12
1.
建议细化奖励人员和条件
贵港市
人社局
采纳
已增相关内容
2.
建议制定集体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不采纳
1.
《奖励规定》没有对集体奖励比例作出限定,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类型多、情况复杂,文件也不宜统一比例或作出限定,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给予充分自主权。
2.
《奖励规定》明确规定,集体奖励只发证书或奖牌,不存在奖励标准问题。
3.
建议制定及时奖励的启动条件、奖励比例和标准
不采纳
《奖励规定》已明确规定:及时奖励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作出,结合实际确定。事业单位类型多、情况复杂,文件不宜对及时奖励启动条件、奖励比例和标准统一作出限定,把及时奖励自主权放给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
4.
建议制定记大功的条件、奖励比例、推荐时间
不采纳
1.
记大功权限在自治区层面,由自治区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组织实施。
2.
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类型多,人员规模等情况差异大,不宜对记大功条件和比例统一。
5.
建议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概念或界定范围(比如机关机工勤人员是否列入事业单位进行奖励)
不采纳
《奖励规定》已有相关表述,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关机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文中不再重复表述。
13
建议在第二点“奖励的比例”中:“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之后增加:“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执行时,可由主管部门集中调控、统筹安排。”
北海市
人社局
不采纳
《奖励规定》已有相关表述,不再重复表述。
14
建议将“三、奖励的标准和实施”中:“(五)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修改为:“(五)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
嘉奖、
记功通过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记大功、授予称号纳入奖励决定单位预算。”
部分采纳
经批准的定期和及时奖励所需经费,按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文中已有相关表述,部分采纳意见。
15
建议将第四点:“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
,
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按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统一制作,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所需经费纳入奖励决定单位预算。”修改为:“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
,
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不采纳
文中已明确: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
,
按照规定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由奖励单位统一制作发放。
16
建议将第五点“奖励的备案”中的“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党群系统事业单位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序列事业单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理由:我市已明确事业单位归口人社部门具体管理,市委组织部不再承担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
不采纳
之前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意见时,其建议应分别报备。
17
建议进一步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嘉奖、记功、记大功各类奖励的情形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采纳
已增相关内容
18
关于事业单位奖励备案工作,建议统一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采纳
已修改相关表述
19
文中审批、备案的部门出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进行规范和明确。
采纳
已修改相关表述